2021-04-15 11:39:22 欽州華圖 www.9hi.org/ 文章來源:欽州事業單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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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欽州事業單位考試職位改報時間為4月22日8:30至17:00,改報條件是崗位計劃招聘人數與實際繳費人數的開考比例原則上不能少于1:3,已通過資格審查且繳費成功的報考人員,因崗位達不到開考比例而取消的,接到資格審查單位通知后,可于4月22日8:30至17:00改報職位:
已通過資格審查且繳費成功的報考者,因崗位達不到開考比例而取消的,可以進行網上改報崗位。網上改報崗位與資格審查時間同步進行。
改報崗位時間:2021年4月22日08:30—17:00;
改報崗位資格審查時間:2021年4月22日08:30—18:00;
改報崗位繳費時間:2021年4月22日08:30—19:00。
對改報崗位不成功或放棄改報的人員,全國人事考試服務平臺將按照考生原支付賬號通過網上銀行系統退還其考試費。
2021年廣西事業單位考試備考:居住權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的誕生對我國的影響是巨大的,涉及的內容也關系著每個人的生活,因此又被稱為“生活的百科全書”。本文對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權進行一定的剖析。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考點一】
此處考點有三個:
1.居住權的設立方式:居住權的設立是可以依照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
2.設立居住權的形式:設立居住權應采用書面合同形式。此處需注意的是口頭合同無法設立居住權,但是有效的口頭遺囑是可以設立居住權的。
3.居住權的物權分類:居住權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考點二】
此處考點有兩個:
1.居住權為無償設立:居住權人對取得居住權無需支付對價,但居住權人應承擔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
2.居住權采用登記生效主義:只有在經過物權登記機構登記才會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登記則不產生居住權。因居住權易與租賃權相混淆,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是物權,租賃權是債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三】
此處考點有一個:
1.不得轉讓、出租、繼承的義務:在居住權存續期間,對居住權的標的富有不得出租的義務且不能以此進行營利活動。居住權不能成為居住權人的遺產,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
【法律規定】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考點四】
此處考點有兩個:
1.居住權消滅的情形:居住權依據一定的原因而消滅,本條中明確規定居住期滿和居住權人死亡的兩種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原因只是居住權消滅的部分原因,還能存在其他原因。例如: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居住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等原因。
2.注銷登記:居住權消滅即在當事人之間消滅居住權的權利義務,居住權人應返還住房并到物權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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