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7:10:20 欽州華圖 www.9hi.org/ 文章來源:河南分院
【導讀】華圖欽州華圖同步河南分院發布:2022欽州國考行測常識判斷備考中吳某凡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如有疑問請加【欽州考試交流群】 ,更多資訊請關注廣西華圖微信公眾號(GXhuatu).
吳某凡事件發酵至今日,最新的進展是北京朝陽區檢察院的通報:“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根據此通報的內容,吳某凡被逮捕就是進監獄了嗎?之前的刑事拘留又是什么意思?如果確定是強奸罪了,那大概能獲刑多少年呢?我們一起來捋一捋。當然。這其中也有多個刑法知識點是我們在準備事業單位考試的時候需要掌握的呢。
首先是7月31日,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對吳某凡刑事拘留,什么條件下才會刑事拘留呢?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適用刑事拘留的條件是:①當事人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被發覺的;②被害人、現場目擊人指認其犯罪的;③在當事人身邊或其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動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那么很明顯,吳某凡之所以被刑拘,極有可能是因為第②條,因為本案中出現了都某竹、張某三等多名疑似女性受害者的指認。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是在當事人有一定嫌疑的時候(不需要有切實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當然這種強制措施是暫時的,一般拘留在當地看守所,一般為14日,對于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延長至37日。那么本案中吳某凡是有“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屬于可以延長行政拘留的情形。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若有切實的證據證明該嫌疑人犯罪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若沒有搜集到切實證據則刑拘期限屆滿后應當釋放。根據8月16日朝陽檢察院的逮捕通告,可知檢察院批準了朝陽公安的逮捕申請,說明朝陽公安已經掌握了一定的吳某凡強奸罪的證據,也就是說吳某凡強奸的問題基本坐實了。
有了一定證據并且已經逮捕之后,吳某凡就一定要坐牢了嗎?并不是。被逮捕只能說明吳某凡犯強奸罪的可能性已經非常高了,但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如何,究竟是否認定為強奸罪、是否要判刑并送監獄執行刑罰,還需要檢察院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開庭審判,審判的過程中嫌疑人也有機會請律師應訴、辯解。如果最后法官綜合證據和各方發言,認定強奸罪成立,做出有罪判決后,才會根據具體犯罪情節進行量刑(強奸罪的刑期一般為3-10年)、交付監獄執行刑罰。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能說吳某凡就一定是強奸犯、一定會坐牢,但看當前的案件程序進度,基本可以確定了,因為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每一步都是審慎的,不放過罪犯、也不冤枉良人。
綜上所述,不論刑事拘留還是逮捕都是暫時進行人身自由限制的措施,也叫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之后再由法院進行審判定罪,判決出來后交付相關機關執行刑罰,這才是刑事處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刑事拘留、逮捕、刑事處罰,三者的區別你搞清楚了嗎?來做一道題試試吧。
【多選】下列選項中描述的事項,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是()
A 劉某因被鄰居車輛擋住出庫出口,一氣之下放火燒毀該汽車,法院經審理判處劉某罰金2萬元
B某公司員工王某私自將公司價值1萬元的財物占為己有,經公司報案后,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采取刑事拘留
C張某因瑣事與鄰居發生爭執,張某失手用磚塊砸死了鄰居,心生恐懼而欲逃跑,被趕來的民警當場逮捕
D 大學生洪某與何某同時喜歡同班同學李某琳,后洪某沖到何某宿舍將何某打成輕微傷,公安機關依法對洪某行政拘留10日
【答案】:AD
【解析】
A項:根據上文,我們可知刑事處罰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因此罰金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A項當選;
B項: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因此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C項:公安機關在犯罪分子企圖逃跑、毀滅罪證等情況時也可以直接逮捕;
D項,洪某將何某打成輕微傷沒有達到犯罪程度,不需要進入刑事程序,只需要行政處罰即可,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不是刑事處罰,更不是刑事強制措施。D項當選。
綜上,本題正確答案是AD選項。
現在你清楚了嗎?在吃瓜的同時,是不是也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這都是我們事業單位、三支一扶、公安干警等考試要考的法律題目哦!此外,從吳某凡事件中,我們也要學會理智追星,培養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堅持基本的是非觀、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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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考試公告明確指出的“報考條件”有下列幾點(以2021年國考為例):
不得報考的有: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以及其他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在錄用過程中,發現報考人員存在上述不得報考情形的,將取消其報考資格或者錄用資格。
具備報考資格的有: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間出生),2021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市(地)級及以下直屬機構主要招錄高校應屆畢業生。市(地)級及以下直屬機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設置10%—15%的計劃,用于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地處艱苦邊遠地區的縣(區)級及以下直屬機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按照《關于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要求,采取降低學歷要求、放寬專業條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經歷、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措施,適當降低進入門檻,推動工作力量向基層一線和艱苦邊遠地區傾斜。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曾在市(地)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到2020年10月。
每年的招錄公告中對報考條件都會給出詳細的規定,當然現實的情況要比這些規定的情形復雜得多,若不清楚的,考生可以電話聯系相關的招錄單位進行確認。一般而言,只要報考者的實際情況沒有觸及明令禁止不得報考規定條件的,都是可以報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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